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8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 黃再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再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5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