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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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61號原告 蕭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原告所有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因可通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