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8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6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