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得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證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得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得洋因偽證(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陳得洋因贓物、施用毒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6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5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4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以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月16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1月13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