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彭淑苑 即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2,
954元(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7萬1,333元之50分之
1,依起訴時即民國106年6月2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1美
元對新臺幣30.045元計算:171,333×30.045÷50=102,954,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惟按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原
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即應減為新臺幣555元(計算式:1,110
÷2=555),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