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7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7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76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建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3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建維已於民國97年11月25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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