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5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