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1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原名:方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如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419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原名│98年12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1568元│: 方里尛 )暶│││算之利息。│└──┴────┴──────┴──────┴──────┴───────┘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原名│98年12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9963元│:方里尛)暶│││算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4190號)
(一)、債務人方里尛於85年1月16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8年12月9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83,050元正未給付,其中121,568元為消費款;161,48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2月9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債務人方里尛於88年3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
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8年12月
9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284,356元(其中本金為119,963元,利息為164,393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2月9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