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49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4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所載土地編號6之土地所有權人與土地謄本不符,請提出更正狀,以及更正後附表繕本5份。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甲○○、戊○○、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正本乙份,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