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51號原告 高為人 訴訟代理人 崔靜玫 被告 徐蔚禎
徐蔚珊 徐蔚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萬零七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