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坤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坤壕於民國101年8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36期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9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29274元整,其中新臺幣325424元自民國105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2927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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