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有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