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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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13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啟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13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廖純卿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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