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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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伍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正,其中:
1、信用卡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壹拾壹萬壹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2、信用貸款部分肆拾參萬柒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