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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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572、5823、6313及648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㈠在附表01至11所示之時間、地點,先以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鈔票向庚○○等人購買60元之香菸等物品,而於庚○○等人找零後,趁庚○○等人不注意之際抽出其中500元鈔票換為其所有之100元鈔票再佯稱找錯錢,或將其中500元鈔票趁機藏起再佯稱老闆漏找之方式,詐騙庚○○等人所有之現金(犯罪時間、地點、方式及詐欺金額均詳如附表01至11所載)。㈡於民國97年7月21日17時許,在嘉義市○○路○○○號統一超商內,竊取寅○○所有之七星牌香菸2包(價值為120元)。嗣經庚○○等人受騙後發覺有異始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庚○○等人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癸○○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庚○○、甲○○、丑○○、己○○、戊○○、辛○○、丙○○、丁○○、子○○、壬○○、乙○○、寅○○等人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等立具之被害報告書、監視器翻拍照片附卷可稽,是被告上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詐欺取財、竊盜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書認此部分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罪,顯係誤載,然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併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未遂犯行部分,既已著手於詐欺行為而不遂,自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努力上進,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竟一再以詐術,利用他人鬆懈未予注意之機會,一再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惟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及所侵害之財產法益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時間│地點│被害人│詐騙方式姓名及得│罪名│宣告刑││號│││姓名│款金│││││││││││├─┼──┼───┼───┼────────┼───┼───┤│01│97年│嘉義市│庚○○│進入超商後,持│詐欺取│有期徒│││7月3│新榮路││1000元向店員購買│財罪│刑貳月│││日11│115號││60元商品,帶找零│││││時4│││後再藉機將預藏之│││││分│││100元鈔票,找零││││││││之500元鈔票對調││││││││,再向店員佯稱找││││││││錯錢,以詐取財物││││││││,共詐取400元。│││├─┼──┼───┼───┼────────┼───┼───┤│02│97年│嘉義市│甲○○│同上│詐欺取│有期徒│││7月3│民生北│││財罪│刑貳月│││日11│路158│││││││時11│號│││││││分││││││├─┼──┼───┼───┼────────┼───┼───┤│03│97年│嘉義市│丑○○│同上│詐欺取│有期徒│││7月3│ 林森西 │││財罪│刑貳月│││日11│路206│││││││時27│號(起│││││││分│訴書誤││││││││載為7││││││││號)│││││├─┼──┼───┼───┼────────┼───┼───┤│04│97年│嘉義市│己○○│犯罪方式同上,惟│詐欺取│有期徒│││7月3│ 仁愛路 ││本次因店員質疑而│財未遂│刑壹月│││日12│417號││未得款。│罪││││時26││││││││分││││││├─┼──┼───┼───┼────────┼───┼───┤│05│97年│嘉義市│戊○○│進入超商後,持│詐欺取│有期徒│││7月│中山路││1000元向店員購買│財罪│刑貳月│││12日│340號││60元商品,帶找回│││││13時│││940元後,向店員│││││10分│││佯稱找錯錢,僅收││││││││受440元,以詐取││││││││財物,共詐取500││││││││元。│││├─┼──┼───┼───┼────────┼───┼───┤│06│97年│嘉義市│辛○○│進入超商後,持│詐欺取│有期徒│││7月│ 林森東 ││1000元向店員購買│財罪│刑貳月│││14日│路155││60元商品,帶找零│││││16時│號││後再藉機將預藏之│││││36分│││100元鈔票,找零││││││││之500元鈔票對調││││││││,再向店員佯稱找││││││││錯錢,以詐取財物││││││││,共詐取400元。│││├─┼──┼───┼───┼────────┼───┼───┤│07│97年│嘉義市│丙○○│進入超商後,持│詐欺取│有期徒│││7月│忠孝路││1000元向店員購買│財罪│刑貳月│││23日│650號││60元商品,帶找回│││││12時│(起訴││940元後,向店員│││││48分│書誤載││佯稱找錯錢,僅收││││││為嘉義││受440元,以詐取││││││ 市友忠 ││財物,共詐取500││││││路827││元。││││││巷42││││││││號)│││││├─┼──┼───┼───┼────────┼───┼───┤│08│97年│嘉義市│丁○○│進入超商後,持│詐欺取│有期徒│││7月│民雄鄉││1000元向店員購買│財罪│刑貳月│││23日│福樂村││60元商品,帶找零│││││12時│埤角││後再藉機將預藏之│││││52分│221號││100元鈔票,找零││││││││之500元鈔票對調││││││││,再向店員佯稱找││││││││錯錢,以詐取財物││││││││,共詐取400元。│││├─┼──┼───┼───┼────────┼───┼───┤│09│97年│嘉義市│子○○│同上│詐欺取│有期徒│││7月│民雄鄉│││財罪│刑貳月│││23日│東榮村│││││││13時│建國路│││││││01分│一段││││││││134號│││││├─┼──┼───┼───┼────────┼───┼───┤│10│97年│嘉義縣│壬○○│同上│詐欺取│有期徒│││7月│大林鎮│││財罪│刑貳月│││23日│中正路│││││││13時│518號│││││││10分││││││├─┼──┼───┼───┼────────┼───┼───┤│11│97年│嘉義市│乙○○│同上│詐欺取│有期徒│││7月│大林鎮│││財罪│刑貳月│││23日│忠孝路│││││││13時│713號│││││││20分││││││├─┼──┼───┼───┼────────┼───┼───┤│12│97年│嘉義市│寅○○│同上│竊盜罪│有期徒│││7月│上海路││││刑貳月│││21日│147號│││││││17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