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8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劉冠呈
      莊 陳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
認被告 莊陳月英 對被告劉冠呈就坐落嘉義縣○○鄉○○○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所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抵押權不存在,及請求被告莊陳月英塗銷該項最高限額抵
押權登記。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
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500,000
元,而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603,2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54
㎡×公告土地現值800元/㎡=603,200元)。依前揭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4,19
0元,尚應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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