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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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素眞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偵字第16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素眞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簽單貳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又本件併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聲搜字
第756號刑事卷核閱無誤,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洪玉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