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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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24號原告 瑪麗愛 團購商行即 張銪倫 被告 陳昭同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對被告陳昭同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祐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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