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84號原告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峯 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86萬549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9萬5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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