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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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其中附表編號3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有誤載,應予更正),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志維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947號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7、570號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各
1份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附表:受刑人陳志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8.03│100.08.18│100.11.06│├──────┼───────────┼───────────┼───────────┤│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35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39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7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47號│101年度訴字第27號│101年度訴字第570號││實││││(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審││││101年度訴字第270號,││││││應予更正)││├────┼───────────┼───────────┼───────────┤││判決日期│100.12.21│101.05.03│101.05.0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47號│101年度訴字第27號│101年度訴字第570號││決├────┼───────────┼───────────┼───────────┤││判決確定│100.12.21│101.05.21│101.05.28│││日期│(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81號。│6551號。│6549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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