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王奇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2年4月30日大業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俞妙樺┌──────────────────────────────────────────┐│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麗伉 │基隆市農會│102年4月30日│56,60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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