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0288號債權人 蘇志雄 債務人品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秉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呈食品有限公司、盧秉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二張之退票理由單。
二、提出支票二張之背面影本。
三、債務人品呈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