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28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陳淵 債務人 李宗明 債務人 戴金祝
一、債務人李宗明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二)新台幣玖拾貳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宗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戴金祝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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