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 智易 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智易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張福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撤緩偵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福元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