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安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99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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