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7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42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季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00一號、第一一二七四號),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十六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思成書記官吳詩琳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季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減為新臺幣叁萬元。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無不法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佳,其係季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一樓,下稱季勗公司)之代表人暨實際負責人,負責該公司之進出口業務,為從事進出口貿易業務之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季勗公司用以進口貨物所填具之進口報單為附隨公司業務製作之文書。季勗公司因經營醫療、科學儀器等器材之進出口貿易而陸續自國外進口美國出口商「SIGMA」之REAGENT試劑,甲○○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及意圖不法之利益,暨為身為納稅義務人之季勗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其中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並有概括之犯意,自九十四年五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間某日止,咸在季勗公司所在址,連續於美國出口商「SIGMA」所提供已署名之空白商業發票上,自行填載不實之REAGENT試劑單價,而偽以美國出口商「SIGMA」名義製作可為會計憑證之商業發票,再由不知情之報關行承辦人員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進口報單,並持上開經偽造之商業發票及內容不實之進口報單向財政部關稅總局臺北關稅局報關行使,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新台幣一百四十八萬一千九百六十三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及上開美國出口商「SIGMA」。
三、處罰條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
四、附記事項:㈠本件檢察官雖於起訴書中漏未論列被告甲○○所為另犯有修
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會計憑證罪;惟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補充更正。
㈡被告甲○○並願支付新台幣十五萬元予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中分會(已全數捐訖)。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判決,而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敘明具體之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
書記官吳詩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