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兆凱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13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兆凱致令他人之帆布之外觀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
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
之「致該帆布之美觀遭受毀損」,應予更正為「致該帆布
之美觀效用,較原來之狀態,發生顯著不良之改變而不堪使
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9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別股
110年度偵字第13308號
被告游兆凱男6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兆凱基於毀損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23日上
午11時38分許,在 林永章 位於臺中市○○區○○○街○○號1
樓居所前,以自備之黑色噴漆,在林永章懸掛在上址房屋外
牆之帆布上,噴寫「youarethedevils」、「三更半夜別
敲了」、「別吵了」等文字,致該帆布之美觀遭受毀損,且
足以貶損林永章在社會上之評價。嗣因林永章報警處理,經
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通知游兆凱到案說明,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永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游兆凱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在告訴人林永章所有
之帆布上,以自備之黑色噴漆,噴寫「youarethedevils
」、「三更半夜別敲了」、「別吵了」等文字之事實,惟仍
辯稱:因為告訴人在該址開工廠敲敲打打,伊快受不了,才
這樣做的,伊不要認罪云云。然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
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證人即上揭房屋承租人 莊晴安 於偵查
中證述甚詳,並有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現場
照片1張、警員職務報告、房屋租賃契約書各1份等附卷可稽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游兆凱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
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係一行為觸
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檢察官黃怡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林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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