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胡安誌(原名陳建誌、胡建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安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安誌前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5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
法官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