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簡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原簡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原簡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烏建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2909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烏建龍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 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烏建龍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18日凌晨1時50分許前某時,在不詳處所,自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阿堂 」之成年友人,收受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1776公克),並自斯時起持有之。嗣於106年11月18日凌晨1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該甲基安非他命。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烏建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06偵-1912,毒品編號:D106偵-1912)、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6年12月8日出具之UL/2017/B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
㈢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前於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原壢
交簡字第3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3年6月1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並斟酌被告之素行、
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所示殘渣1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
㈡至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否認為
其所有,且本院查無事證可佐係被告所有供其本案持有毒品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用途│鑑驗報告│├────┼───────┼─────┼───────┼───────────┤│殘渣│壹包(驗餘毛重│檢出第二級│被告持有為警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零點壹柒柒 陸公 │毒品甲基安│獲之第二級毒品│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克)│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106年12月7日出具之UL││││││/2017/B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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