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告 吳美慧
楊閎茗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政新 被告 陳凱翔
新竹縣政府被告兼上一人代表人 邱鏡淳 被告 徐甘妹
李銷桂 吳玉釗 新竹縣政府秘書長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管理科科長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規劃科科長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凱翔被訴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1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