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36號上訴人○○○送達代收人 黃顯凱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婚字第236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離婚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有關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444,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2,432元,合計86,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