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梁懷德
張明賢
被 告 吳照
吳大樹
吳匹
吳美香
吳美玉 (原名黃吳市)
吳美菊
吳美雲
方振發
吳素鐘
吳德全
吳富美
梁 吳慧玲
吳慧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臺南簡易庭102年度
南簡字第195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6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經查,本院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95號民事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主文欄所載之誤寫情形,爰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