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0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雅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佳昌
被告兼上一 和鋒雞鴨行即 陳麗玲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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