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780號
原   告  洪淑貞
被   告  溫聖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以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業已終止為由,除訴請被
  告遠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號4樓之1房
  屋外,另主張被告無權占有而訴請被告賠償租金、押金、房
  屋營業稅、二代健保費等合計新臺幣(下同)43,253元。查
  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473,8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17,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已據原告繳足在案。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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