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匯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2號原告 萬東平 原告與被告 萬蓓思歐馨雲 間返還匯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6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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