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56號抗告人即原告 傅麗霜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凃錦裕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以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凃錦裕間請求事件清償債務,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因相對人戶籍地址係在彰化縣○○鄉○○路○○○巷○○號,經本院於104年8月28日以其訴應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而裁定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茲抗告人以相對人居所係位於新北市○○區○○路○○號1樓為由,提起抗告。因相對人嗣於104年9月14日具民事答辯狀,其上亦記載其現住地址為新北市○○區○○路○○號1樓,應認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