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85號原告 魏新文 被告 陳碧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亦未提出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告年籍資料暨身分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2日通知原告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駁回,該通知業於100年4月1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