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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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29號聲請人甲○○右開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