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0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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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字第1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嘉簡字第10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聖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甫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831號裁定緩起訴確定,於緩起訴期間猶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蘇姵容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毒偵字第71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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