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務人 黃孝芳 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簡旻毅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許至翔
賴麗慧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李筱荷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徐國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2條規定,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次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
12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孝芳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102年12月3日下午5時起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又關於本件清算財團之處分及分配,業經本院選任清算管理人變價完畢。茲已將債務人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本院發還消債事件分配款通知、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