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53號原告 何明昌 被告 何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面積32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2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68,000元(計算式:323*32000*1/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