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46號原告 陳承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昆祐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06,10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