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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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松伯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猥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家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猥褻罪)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1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9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1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9380號)、法務部○○○○○○○妨害性自主罪甲○○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裁判、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Static-99andRRASOR、MnSOST-R等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等資料附卷可稽,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堪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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