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7號原告 莊淑貞
陳薇亘 被告昇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二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但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其間既無牽連關係,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由共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應各自判斷,互不影響,其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二人對被告各別請求返還價金,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二人間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各自獨立或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原告二人選擇。經查,原告莊淑貞、陳薇亘之訴訟標的金額皆為670,000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或是合併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是原告二人應分別補繳6,770元【計算式:7,270-(1,000/2)=6,770】,或是共同補繳13,266元【計算式:14,266-1,000=13,26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