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鄭苑青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苑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苑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