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30號原告 陳來春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秀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102年度司促字第22788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萬元,應繳裁判費
69,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8,810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