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97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吳永安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炳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5,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97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2,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