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97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相對人 吳茂松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審理期日開庭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770元。
(二)本件訂期民國102年9月26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為通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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