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葉春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柒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惟於95年6月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經查聲請人尚有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未獲清償,遂依協議書第3條回復原契約請求,原契約為二筆債權,分別為現金卡(占整體債權32%)、信用卡(占整體債權68%),因信用卡部分已取得判決確定故不請求,特此敘明,其餘詳列如下。
(二)相對人於93年9月30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60763元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可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春吉│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60763││起│││││元│├──────┼──────┼───────┤││││97年9月16日│104年8月31日│年息20%│││││起│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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