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8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8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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